認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條文規定
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16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測速雷達感應器非經其主管機關公告為違禁品,亦未禁止廠商製造販售,且現行衛星定位導航,亦有提醒前方路段設有固定桿測速雷達之功能。又測速雷達感應器與主管機關所設告示牌之功能相同,因時空環境因素變遷,及基於本條例係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非以處罰為目的,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毋需再予禁止裝用,故刪除第一項有關感應器之處罰。

速限如何訂定?駕駛人一般反應如何?
據知,有關『速限』之訂定與形成,一般在道路工程設計時會訂定設計速度,以做為道路設計縱坡或彎道及安全視線依據,但往往設計速度會高於實際使用速度,例如:一般市區道路設計平均在60至80公里之間,而實際上,行駛速率是依車流量及密度,道路兩側土地開發及使用情形,如:路邊停車、公車停靠及機慢車行駛、岔路、巷道等等。考量駕駛各種狀況發生,而足以安全煞車,但道路主管機關通常利用速率資料,在未訂速度前依85℅駕駛人行車速度作為上限值,且依道安規則市區速限訂為40公里,郊區為60公里!以台北市為例,並無市郊區之分,皆視為市區,又不符時宜,其中以北市明水路被頒獎最多,該段限40公里,係考量其間有一彎道,令不少駕駛人感到與實際不合理。

依『速限』規定行駛多少?才會被舉發照相?
(1)目前彈性放寬速限舉發標準,一般而言,標誌40公里者,超過50公里始舉發;50公里者,則過60公里以上舉發;60公里者,70公里以上舉發;70公里者,超過80公里以上舉發,但是要注意的是:各縣市並非皆都是如此喔!且上述彈性放寬係針對舉發放寬彈性,若因肇事責任鑑定仍依原限速為準。
(2)高速公路上,限速70公里,超過81公里以上舉發。限速90公里,超過101公里以上舉發。限速100公里,超過111公里以上舉發。


超速罰鍰額度與期限:
【一般道路】

現行罰鍰如下: 
超速未滿 20 公里罰 1600 元。 
超速未滿 40 公里罰 1800 元。 
超速未滿 60 公里罰 2000 元。 
超速滿 60 公里未滿 80 公里罰 8000 元。 
超速滿 80 公里未滿 100 公里罰 12000 元。 
超速滿 100 公里以上罰 24000 元。 


【高速道路 以及 快速道路】

現行罰鍰如下: 
超速未滿 20 公里罰 3000 元。 
超速未滿 40 公里罰 3500 元。 
超速未滿 60 公里罰 5000 元。 
超速滿 60 公里未滿 80 公里罰 8000 元。 
超速滿 80 公里未滿 100 公里罰 12000 元。 
超速滿 100 公里以上罰 24000 元。


【競飆條款】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超速 60公里以上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罰30000 元。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但還是必須養成良好開車習慣,並請保持依速行駛之正確觀念》